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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納入機動車曾被暫緩實施
早在2009年12月,曾有過“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激烈爭論。當時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公布《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等4項國家標準,標準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該標準本計劃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標準發布后,業內人士分析稱,按此標準規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可能需要履行考駕照、上牌照、買保險等一系列手續,甚至將要在機動車道與汽車同行。若認真執行該標準,超過2000家電動車生產企業將變成無證生產的非法企業,超過500萬就業工人將面臨失業。
隨后,中國自行車協會以及各地方協會先后向國家標準委遞交申請,請求暫緩實施或撤銷有關國標,并建議盡快修訂《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
同年12月1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
據《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