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部分景區收費漲價須聽證
4月10日,洛陽牡丹節開幕吸引大批游客 記者 周巍 攝
旅游法分為10章,共112條,包括總則、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
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
旅游法對旅游經營特別是旅行社的經營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
針對屢禁不絕的“零負團費”旅游,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編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同時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還對導游的行為作出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游景區
門票漲價應提前半年公布
旅游法對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作出了明確規定。
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時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旅游法還規定,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此外,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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