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險游不等于冒險游 旅行社免責約定并非真免責
□ 顏梅生
隨著旅游活動的日益普遍和頻繁,很多旅游者已不滿足于普通的旅游方式,轉而追求更加驚險、刺激、另類的探險游。探險即意味著“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發生損害自然在所難免,而一些旅行社也以游客自甘冒險來推卸責任。其實,探險游不等于冒險游,旅行社如果有過錯,也不能逃避賠償義務。
“免責約定”并非真能免責
2012年4月1日,得知一家旅行社特意準備在“五一”組織一次溶洞“探險游”后,勞斌立刻報了名并交清了3000元費用。5月3日,勞斌隨團入洞不久即如癡如醉,不知不覺便掉隊并迷路了。直至5天后,才被人救出。當勞斌要求旅行社賠償時,被旅行社斷然拒絕,理由是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其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切危害后果由游客自負。
點評
旅行社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北M管探險游存在風險,但并不等于可以就此否定作為經營者的旅行社與勞斌之間存在的旅游服務關系,也不等于旅行社便無需承擔保障勞斌人身安全的基本義務。旅行社以合同規避自身的基本義務,將所有危害責任全部推給勞斌,明顯屬不公平、不合理,也決定了其與勞斌之間雖有“免責約定”,但該約定從一開始便對勞斌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未盡保障義務難辭其咎
2012年7月18日,烏振勇在旅行社安排下,隨團進入沙漠之后不久,便發現自己水袋干了,而旅行社竟忘了帶上備用水。隨著因血液缺水黏稠度增高,烏振勇從開始惡心、頭暈、心悸,最終引發了心腦血管疾病,雖經搶救保全了性命,但仍落下了偏癱的后遺癥。而旅行社卻以烏振勇要求探險即屬自甘冒險為由,拒絕賠償。
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甭眯猩缱鳛榻洜I者同樣不能因屬“探險”而免除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眾所周知,去沙漠最大的危險是高溫,高溫會造成人體脫水,導致傷害乃至死亡。作為專業的旅行社更應知道缺水的危害,卻因疏忽大意忘記帶上備用水,顯然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事先未作警示必須賠償
2012年8月18日,李夢萍報名參加旅行社推出的“探險游”,但其從未參加過此類活動,根本沒有相應經驗。在報名時,李夢萍就明示自己患有冠心病,旅行社卻既沒有制止,也沒有作出任何警示。旅游中,李夢萍由于勞累過度而死亡。面對家屬的索賠請求,旅行社以損害來自李夢萍自身拒絕。
點評
旅行社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甭眯猩鐟斨拦谛牟』颊卟灰说巧?,卻在李夢萍已明示的情況下,既未制止,也未作出任何警示,顯然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自然不能借口自愿冒險而推卸責任。當然,基于《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李夢萍明知自身狀況而未加注意,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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