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最小特權是指一個主體(用戶或進程等)為了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必須擁有的權限的最小集合。最小特權原則,則是指確保每個主體在它的整個生命周期中只擁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最小特權,而不能擁有超出任務所需的額外特權,比如,出納沒必要擁有會計的特權,殺毒軟件沒必要擁有獲取用戶網銀賬戶密碼的特權,瀏覽器軟件沒必要擁有秘密采集用戶電腦上其它軟件安裝情況的特權,目的是把主體有意或無意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破壞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
如上傳用戶信息、修改用戶設置、監(jiān)控用戶通信行為、強制卸載和誘導卸載、定位用戶位置等行為已經大大超出了特定安全軟件的必要權限范圍,而這些行為給用戶帶來的實際威脅遠比表面上看到的嚴重得多。石文昌認為,作為安全產品設計原則,最小特權原則就是為了限制客觀存在的軟件設計缺陷或主觀施加的不良意圖給用戶帶來的安全后果。
對于安全軟件的行為,石文昌所言不虛。據CNNIC《2012年中國網民信息安全狀況研究報告》顯示,在中國總體網民中,83.6%的網民電腦上安裝了安全防護軟件。而對于個人信息泄露,絕大多數網民仍處于無助的狀態(tài),88.2%的網民在信息泄露后沒有任何辦法處理,只有6.7%的網民會向掌握信息的機構投訴,向政府部門、媒體投訴和到法院起訴的網民僅分別占2.8%和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