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其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
▲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并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
▲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
從7月1日起,中國證監會正式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規”),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也發布相關實施指引。這意味著,今后投資者炒股票、買基金、做期貨,都要接受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分類評級,并在此基礎上與所購買的產品和服務相匹配,讓“適合的投資者購買適合的產品”,以降低投資風險。
“專業”“普通”要分清
自2007年以來,證監會陸續在基金銷售、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本次新規建立了統一的適當性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基本分類、產品分級底線標準,規范經營機構義務,強化監管與自律要求。總體來看,新規要求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其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
專業投資者主要包括券商、基金、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及其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及滿足一定凈資產、金融資產和投資經歷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另外,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也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除此之外的,屬于普通投資者。
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無論是炒股票、買基金、做期貨,都要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通過問卷調查、知識測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客戶,并按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將其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
值得一提的是,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一是最近1年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是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產品和服務分級要認清
新規要求,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并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據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產品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最低金額、募集方式等。
按照新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均需要將其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最低風險等級)、R2、R3、R4、R5。并且,各個協會發布的實施指引也將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復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確定了各級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等級名錄只是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征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于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經營機構根據自己對風險的理解和判斷,在《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各級中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經營機構可以此名錄為參考再作細分,但制作本經營機構的風險等級名錄不得低于協會制定的標準”。
從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來看,它將商品期貨定義在R3級,將金融期貨、期權、特定品種這些在現行交易規則中有資金門檻的品種定義在R4級,場外衍生產品根據有限和無限敞口定義在R4和R5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表示,基金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實施指引將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杠桿水平、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模板,不做強制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不斷完善。
適當性匹配要看清
根據各協會發布實施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
具體而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及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具體方法,也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確定: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對于專業投資者而言,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準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并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新規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而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據悉,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作出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何 川)